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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意思是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规定,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其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而不适用不动产抵押权,且应当为买卖的动产;其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最后,应当于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简而言之就是在动产交易中,如果不是全款购买,而是按揭支付,双方可以约定将交易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由买方抵押给卖方,以保障卖方顺利回收货款,这种抵押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的实现优先于该动产再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除外。
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一登记顺序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种动产同时设置有多种担保物权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留置权-动产交易中设置的抵押权-其他担保物权,在理论上称作“超级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他项权证能否抵押
法律分析:买卖价款抵押权是一种带有买卖性质的抵押权利,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卖掉抵押物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分析: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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